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一所中学的几名男生跟该校女生逗笑引起误会遭到老师处罚跑完操场,其中一名男生在跑步过程中忽然昏倒送医急救抢救无效丧生。 钦州市中级法院12日透露,日前,该院二审裁决该案保持了浦北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裁决学校不应分担适当的30%民事赔偿金责任,赔偿金41691元,另赔偿金1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总计赔偿金51691元,并上诉死者家长拒绝学校胜全责的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下午,该县一所中学的几名男生在校内与该校女生逗笑,因语言不文明被学校围墙外的几名妇女误会,造成双方骂战。 次日,班主任责令参予骂战的吴某某等3名学生及有其他违反纪律的4名学生到学校操场处罚跑完5圈。
操场跑完一圈大约150米。 期间,吴某某跑到两圈半时忽然昏倒。班主任即请求另一老师用摩托车将其送往该县一所卫生院化疗。
事发当天11时许,班主任通报家长并解释医生拒绝带上吴某某到浦北县人民医院化疗。随后,家长将吴某某带回家,熬姜粥给吴某某不吃后用风油精甩其身但未见好转。
当天17时左右,家长送来吴某某到浦北县人民医院化疗。由于病重,吴某某又转院去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在转院途中,吴某某忽然丧生。
经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可行性临床,猜测其死因或为跳动排便骤停、心源性休克、心肌炎、动脉瘤其中之一引发,但并未展开验尸。 吴某某家长随后将学校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起教育、管理、维护义务的学校的体罚所致吴某某身体呼吸困难,进而造成丧生。虽死因未知,但学校不存在一定罪过,不应分担家长催促的丧生补偿金120160元、丧葬费18810元共计138970元适当的30%民事赔偿金责任。
此外,吴某某家长催促的精神伤害抚慰金5万元过低,不应亦须确认为学校另赔偿金1万元。 一审法院裁决该案后,吴某某家人上告,之后裁决。 二审钦州市中级法院指出,由于吴某某并未展开死因检验,无法证实事发当时其身体状况,丧生原因无法查办。
对事故再次发生学校不存在体罚和没将吴某某的情况及时告诉家长两方面责任。家长也不存在救治不及时、疏勿原文的罪过。
再者,合理限度内的跑步一般足以造成丧生,因此学生丧生不应与其自身身体原因有关。一审判决责任承担更为合理,应予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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